香港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
一、企業類型定義
香港企業在深圳設立的非人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設立
二、設立條件
有符合登記要求的派出機構(派出機構合法設立,連續且正常經營);
有符合登記要求的駐在場所;
法律、行政法規以設立外國(地區)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前置許可要求的,須先取得許可后設立登記。
三、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
香港派出機構主體資格材料
=====商業登記證;
=====公司注冊證書;
=====周年申報表(成立未滿一年以所有D1、D3、R1表格代替)。
上述證件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。提供公證及加蓋“中國法津服務(香港)有限公司”公證文書轉遞專用章的證明書2份。
=====銀行資信證明原件1份(說明派出機構金融資產數量及往來情況評價)。
深圳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房地產租賃合同書原件2份,4點要求:
———以派出機構名稱或深圳代表處代表姓名租用;
———面積與申報的營業規模一致;
———用途為辦公;
———該合同經房屋租賃管理所登記(蓋合同登記專用章)。
深圳代表機構代表人員的身份證、港澳居發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護照、二寸彩照6張。
四、承辦流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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